赤腹松鼠、大赤鼯鼠、白面鼯鼠、蜜袋鼯、鼠兔、刺蝟、互相交流、週邊商品販售
我們沒有實體店面了,有任何飼養問題歡迎大家來交流, 請直接來電洽詢 , 電話: 0917-889655 嘉育寵物生活館

本場寵物有~

三線楓葉鼠、黃金熊鼠、布丁鼠、銀狐鼠、大白鼠、小白鼠、小白乳鼠…..等。

一般小白兔、迷你兔、侏儒兔、垂耳兔、獅子兔。

珠雞、北京油雞。

歡迎店面或同行批購

鼠類批發數量為10隻以上 除了小白鼠.乳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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兔子批發中,意者加賴@詢問 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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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資訊太發達,忽略了痞客,忽略了痞友

忘了我還有另一個家⋯⋯痞客大家族

如今我回來了,願與大家一起加油,一起打拼

有任何寵物相關問題,一起來創造、一起來討論。

Line@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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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即將進貨,數量有限,歡迎詢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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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不容易爬起來了說⋯⋯竟然被主人抓包了。2015-01-10%2022.21.57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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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三百壹零條規定:

意圖散布於眾,
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
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
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,不在此限。

因此,毀謗罪之成立,在於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而指摘

或傳述不實事實,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,
傳播使大眾知悉。所謂「散佈於眾」意圖,係指向不特定人

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,
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。

 

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,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,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

刑事責任:
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民事責任:
損害賠償、回復名譽措施(如登報道歉)及精神撫慰金。

在網路上誹謗他人

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
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,

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「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,

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,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

告訴人之文字,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,故仍屬

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,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。其罪責之成立」。
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“匿名”就享有言論免責權。

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
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,均在法律限制之下。

而公然侮辱、誹謗罪為告訴乃論,至於追不追究,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,

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。

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 
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,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 

「公然侮辱罪」,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,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,就算成立。

 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,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。

因此,網路上的轉寄、轉貼、留言、回應…等都涉及「意圖散佈於眾」,可以成立毀謗罪,
而在網路上流傳者,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,均為加重毀謗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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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10 條  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第 312 條  
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
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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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10 條  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第 312 條  
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
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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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好意思!!痞客邦內...有些文章都是引用他人文章...

例如:蜜袋鼯的飼養...等,請有心人士別亂做文章~~~

尤其是一些人們所稱的~~【魔人】、【自以為是】

請您小心您在網路的言論,若經人告知並截圖給我

保有證據必定告你毀謗、毀謗名譽.....等。請您好自為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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